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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: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33条规定: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”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,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 》的规定,本条所称的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”,可以依据《婚姻法》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。在适用该条规定时,应注意以下几点:
1. 现役军人,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、具有军籍的人员。退役、复员、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中工作但具有军籍的职工,均非现役军人,其配偶提出离婚,按一般规定处理。
2. 现役军人的配偶,是指与现役军人具有婚姻关系者,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。
3.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。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,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,不适用该条的特别规定,而应按一般规定处理。
4. 所谓“须得军人同意”,是指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,如果未经军人本人同意,一般不得准予离婚。在处理离婚纠纷时,我们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,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。具体说来,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,军人不同意离婚时,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,劝导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,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经过工作和好无望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,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,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,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。
5. 该条中规定: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”,是针对“须得军人同意”而言的。也就是说,“须得军人同意”不是绝对的,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,如重婚、婚外同居、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及其他重大过错,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,经过对军人一方的说服教育仍不同意离婚时,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。
6.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,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方法。如果离婚纠纷是因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而引起的,应排除外来干扰,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。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,应按我国《刑法》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制裁。
- 不须军人同意
- 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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